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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履约不力 民间报告全面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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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中国签署的最完整的国际人权公约,
以此为鉴,中国履约实践实乃问题重重
4月11日,民间残障人自助组织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递交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实施情况的民间报告。4月16日至20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议。
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本世纪通过的的首份综合性国际人权公约,也是人类历史上首部为保护残障人权利而专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于2008年6月26日加入《公约》,是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同年8月31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中国签署的最完整的国际人权公约。作为缔约国,中国已于2010年8月31日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了首份履约报告。根据《公约》,各缔约国还需递交民间组织撰写的影子报告(Shadow Report),作为政府报告的补充。
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一加一”)是中国民间最大的本土残障人自助组织。一加一负责人谢岩表示,此次提交的影子报告历时半年完成,调研和撰写过程严格遵循残障人权利委员会相关准则,并向其他民间组织广泛征询意见,谨代表民间组织的第三方独立观察。这份民间报告在反歧视、无障碍、教育、工作就业等领域均进行了评估并提出建议。
在反歧视领域,报告指出,中国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首次引入“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未对“基于残疾的歧视”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对歧视行为的罚则,对歧视行为没有约束力。相对的,《公约》指出歧视是由区别对待、不平等和缺少合理便利所构成的,是可测试的。
一加一谏言,中国政府应进一步全面完善和重申残障人权利与义务而非只注重福利的提供,需增进基于民族、宗教、性别、身份、年龄等方面和包括基于残障在内的对歧视的共同理解,进一步明确歧视的概念、反歧视的适用范围,反歧视的执行主体和歧视的处理机制,促进反歧视法的出台。
在无障碍领域,一加一认为正在修订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有进步,但未将普通学校列入优先推进的机构、场所,为融入教育的无障碍设施再次树立障碍。《公约》中对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无障碍条款履约情况不尽人意,除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外,诸多政府公共部门网站未提供无障碍浏览页面,视障人难以访问。此外,公共医院缺少完善的屏幕数据显示系统或手语翻译,药品包装和使用说明的设计也忽略视障人需求,残障人士医疗无障碍服务困难重重。
在教育领域,报告指出,2007年以来,残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虽然不断上升,且城乡残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均有增加,但与全国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水平相比仍有明显差距,2010年残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仅为71.4%,成年残疾人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视力、听力、肢体等具体障碍进行了不符合《公约》原则的表述,并严格限制残障人所能就读的专业,严重违背“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尊重”的《公约》精神。
在工作和就业领域,报告指出,自1992年开始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率低、结余大,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政策制定已远远落后于残障人需求的发展。作为替代方案,缴纳残保金还成为企业、事业单位拒绝招录残障人的理由,在事实上成为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壁垒。此外,各级残联提供的就业培训重数量、轻质量,缺乏市场及残疾人需求的接轨,造成残障人就业层次低、渠道狭窄。
报告还指出,残障妇女因性别和残疾所受的双重歧视未得到足够重视,在接受医疗康复、教育、社会保障及就业状况上显着低于残障男性,在遭受暴力问题时,面临举证困难。此外,残障儿童的权利保障、社会参与、受教育问题等缺乏社会广泛认可的机制,残障儿童康复资源存在配置不足和配置不均的情况,残障儿童监护制度有待完善。
报告认为,中国政府在提高社会认识的实践上与公约宗旨相距甚远,主流媒体对残障人的报道多局限在“生活不易”、“自强不息”、爱心助残等话题,而非积极看待残障人和对残障人士的尊重,过分强调残障人的弱势,带来固有的标签化形象,不利于公众对残障群体的客观认识。一加一建议将每年的“全国助残日”改为中国残障人日,以消除公众对残障人能力不足、同情怜悯的认识和态度。
报告还就残疾人生命权、自由和人身安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获得司法保护、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公约》条款的履约情况进行陈述,并提出建议。
“我们看到了政府在推动残疾人权利问题上的努力,也希望向国际社会发出来自中国本土残障人自助组织的真实声音,并就中国国情和残障人士事实状况提出建议。残障人权利需要各方关注,民间力量能推动一些就推动一些,推一推就会有效果”,谢岩说。
2011年8月,民间组织亦能亦行身心残障研究所也曾从法律角度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递交《公约》在中国履行情况的民间报告。不过,由于篇幅简短,只专注法律领域,亦能亦行负责人张巍认为该报告尚不足以称作影子报告,“算是民间评论”。
此外,救助儿童会(中国)、香港人权委员会、香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推广委员会等也曾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递交民间报告。
各缔约国的政府报告和民间报告均可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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